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体竞字(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篮球中心、排球中心:

体育总局于2010年4月发布《第十二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决定增设篮球项目18岁以下年龄组以及排球项目16岁至19岁年龄组。现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于2010年2月颁布实施,因此在篮球和排球项目的等级标准中没有关于全运会篮球和排球相关年龄组比赛等级运动员的审批标准。

为做好等级运动员的审批工作,体育总局参照同年龄段其他全国比赛等级运动员的审批标准,制定了《第十二届全运会篮球项目18岁以下年龄组和排球项目16岁至19岁年龄组比赛等级运动员审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审批单位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3年4月1日

附:

第十二届全运会篮球项目18岁以下年龄组和排球

项目16岁至19岁年龄组比赛等级运动员审批标准

一、篮球项目18岁以下年龄组比赛等级运动员的审批标准

(一)男子和女子成年组参照篮球项目等级标准中的全运会标准审批等级运动员。

(二)男子和女子18岁以下年龄组按以下标准审批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第一名授予参赛的12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5、第十三至十六名授予参赛的3名运动员。

二、排球项目16岁至19岁年龄组比赛等级运动员的审批标准

(一)男子和女子成年组参照排球项目等级标准中的全运会标准审批等级运动员。

(二)男子和女子16岁至19岁年龄组按以下标准审批等级运动员:

1、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第一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赛的5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4名运动员。

2、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第一至三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2)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8名运动员;

(3)第七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7名运动员。

3、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第四至十二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外其他参赛运动员。